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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

信息来源:ioroo.com   时间: 2012-08-08  浏览次数:307

    近日,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,《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。这部政府法规对于加强我市雕塑管理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、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    城市雕塑是作用于城市空间结构组织的有机要素,作为文化的构成部分,代表了一个城市的文化水准和精神风貌。多年来,在市委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,我市城市雕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。自1997年以来,已成功举办12届国际雕塑展,建成1座雕塑艺术馆、1座雕塑博物馆和5座城市雕塑公园,全市公共空间的城市雕塑作品数量大幅提升。随着我市城市雕塑事业的不断发展,城市雕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,2002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《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管理的需要,因此,我市重新制定并出台了《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》。
    据了解,《办法》共27条,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。其中,关于策划、组织国际雕塑文化交流活动的问题,《办法》中规定“市雕塑办应当根据城市雕塑专项规划,制定和落实城市雕塑建设实施计划,并负责策划、组织世界雕塑大会和国际雕塑作品邀请展等文化交流活动。”
    关于城市雕塑日常维护和保养的问题,《办法》根据城市雕塑项目投资主体明确了养护责任,即市雕塑办负责国家、省、市确定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,各区人民政府(开发区管委会)负责各区(开发区)确定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,项目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负责在居住区、企事业单位、校园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,并要求市雕塑办加强巡查管理。
    关于对集中展示城市雕塑场地的管理问题,《办法》第19条中规定,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,加强管理,同时对违反《办法》规定,擅自建设、迁移或拆除城市雕塑,或在城市雕塑上悬挂、粘贴物品,以及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,都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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